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
ㄧ、 增訂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,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,辦理另予成績考核;考核 年 度內 全 無工作事實者,或 配合 現行 教師 法規定,修正經 依法解聘、不續聘,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;增訂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。 修正條文第三條
二、 增訂 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、霸凌之情形者,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;及增訂有性騷擾、性霸凌 行為,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、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,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)
三、 配合教師法及防 制準則規定,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、記過及申誡規定 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 學生 涉犯毒品事件,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、轉學等情形,予以記大過、記過;並增訂 懲處因訴願、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, 其 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起算時點 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